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查办农业案件10129件、罚没款9650余万元,出动执法人员26.2万余人次。全年推动《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颁布出台,并将《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纳入2024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办理许可事项2095342件,网上办事率99.75%。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查办农业案件10129件、罚没款9650余万元,出动执法人员26.2万余人次。全年推动《浙江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颁布出台,并将《浙江省“千万工程”条例》纳入2024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办理许可事项2095342件,网上办事率99.75%。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已将泉州福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固态棕榈硬脂进口备案登记在商务部网站公布,并要求福建省商务厅按公告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该受理依据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18号,回应闽商务函〔2024〕21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就2024年畜禽疫苗和标识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求意见期为2024年3月4日至3月10日,共收到反馈意见0条。相关材料以附件形式发布,意见可反馈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主题为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连续出台的第12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一号文件。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于2024年2月22日至3月21日通过省政府及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三种方式反馈。征求意见期满后共收到5条意见建议,省农业农村厅表示已在修改完善草案文本过程中予以采纳吸收。
农业农村部印发2024年落实中央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推进乡村全面振兴部署的实施意见,明确粮食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播种面积稳定在17.7亿亩以上,大豆面积稳定在1.5亿亩以上。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贵州省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各县(市、区、特区)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运行正常。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决定成立第八届贵州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全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下设稻、玉米、大豆、小麦4个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主任委员会负责审定,办公室设在省种子管理站。组成人员名单已随通知印发。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公布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全年官网公开信息7970条,受理农业行政审批事项4501件,现场办结率、按时办结率、群众满意率均为100%。全年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9件,厅长信箱来信284件全部办结,未收取信息处理费。
交通运输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门于2023年12月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力争到2027年具备条件的县级行政区实现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全覆盖,全国县乡村三级客货邮站点数量达10万个以上,农村客货邮合作线路达2万条以上。
农业农村部发布农市发〔2023〕4号通知,认定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智能装备技术研究中心等94家单位为2023年度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名单分为生产型65个、经营型11个、管理型6个、服务型12个,经省级推荐、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公示等环节产生。通知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示范基地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推进智慧农业、数字乡村创新应用。
中国农民丰收节组织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日前发布《中国农民丰收节惠农助农倡议书》,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倡议推出强农生产、惠农消费、助农服务三方面措施。倡议鼓励农资农机企业以优惠价格将优质生产资料送到田间地头,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并创新推出大豆"保险+期货"收入保险等金融产品。同时鼓励开展节日惠农展销促销、推介乡村休闲旅游线路,推动"土特产"出村进城。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4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重点包括完善粮食收购入库、储存、销售出库和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强化扦样与检验管理及检验监测体系建设,落实属地责任并细化法律责任。办法共8章50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一步将推进标准体系完善和全链条质量安全管控。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号公布《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经2023年7月11日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6年第42号令版本。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近日在京举办《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宣贯交流会,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解读与实操示范相结合的方式,解读了该办法的修订背景和主要内容,并对大豆、小麦、玉米、稻谷的国家标准、扦样检验流程和方法、注意事项进行了实操示范。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通知,部署以“庆丰收 促和美”为主题办好2023年中国农民丰收节,要求各地坚持农民主体、农业主线、农村主场组织群众庆祝活动。通知明确支持安徽省芜湖市承办全国主场活动,组委会将继续组织丰收节金秋消费季,启动“菜篮子”产品暨品牌农产品消费促进行动,并围绕大豆及豆制品、果蔬肉类等开展营销促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联合印发《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3〕144号),共十七条,规范举报奖励的认定、审核、发放、收回等工作。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农业防高温抗干旱技术措施》,针对出梅后晴热高温、个别地区旱象露头,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提出应对措施。种植业部分对水稻、蔬菜、茶叶、水果、中药材、食用菌分别给出灌溉、遮阳覆盖、补种改种和病虫防控要求,畜牧业强调栏舍降温与饲养管理,渔业要求调节水质、合理投喂起捕。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云南省绿色云品品牌目录管理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省绿色食品牌品牌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办法将绿色云品品牌分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三类,区域公用品牌须取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之一且授权使用主体不少于三家,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须拥有注册商标并连续使用三年以上。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2023年农业农村部展会计划》,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创新发展、严格展会管理并做好经验总结。计划提出以市场为导向引领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脱贫地区参展和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并适当减免费用,展会结束后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送市场与信息化司和业务归口司局。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通知,继续支持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重点完善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网络、推动冷链物流服务网络向乡村下沉、培育产地流通主体并创新冷链物流运营模式。通知提出各地可将符合规定的设施建设作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内容,县级需制定实施方案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项目完成后及时验收兑付并加强绩效管理。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6月19日印发通知,要求做好梅雨期农业防灾减灾工作,指出全省6月17日入梅,梅雨带位置偏南、雨量分布不均,局地伴有短时暴雨和雷雨大风。通知要求强化与气象、水利等部门会商和预警发布,排查农家乐、温室大棚、农机库房、种子仓库、养殖场等场所隐患,加快晚稻播种、抢收杨梅等成熟果蔬,并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值守和防汛抗旱物资储备。
农业农村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未明确渔业船舶单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问题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工委复函(法工办发〔2023〕149号)对渔业船舶单方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仍应由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的观点没有不同意见。
浙江省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5月19日印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和远洋渔业企业加强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
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2023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明确到2023年底数字乡村发展取得阶段性进展。目标包括农村宽带接入用户数超过1.9亿、农业生产信息化率达到26.5%、农产品电商网络零售额突破5800亿元,并部署夯实乡村数字化发展基础、强化粮食安全数字化保障、因地制宜发展智慧农业等10个方面26项重点任务。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全省各级农业执法机构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12163件、移送司法机关545件,整改渔船安全隐患5035处、责令停航635艘次。厅本级“最多跑一次”办事事项办结7701件,事项平均办结时间2.6个工作日,较2021年压缩65%以上。2023年将推进《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报送等立法调研。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中央储备棉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2〕254号),并就该办法的出台背景、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作出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国粮执法规〔2022〕248号),对2006年《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修订将各类库存检查工作一并纳入适用范围,新增食用植物油库存检查办法,并将形状规则散装粮堆账实相符差率标准收紧至±2%、不规则粮堆为±3%。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原云农规〔2020〕3号文件同时废止。规定明确已规模流转农田由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护,未流转农田由村(组)集体管护,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明确管护主体,管护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购置车辆、人员工资等行政事业费开支。管护情况由乡镇(街道)每季度向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报送一次。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云农规〔2020〕3号文件。规定要求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须具备监理综合资质、农林工程专业乙级以上或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丙级以上资质,并按财政投资规模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不得使用、承建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资金管理部门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原云农规〔2020〕3号文件同时废止。规定明确农田建设项目档案分为文书、项目、会计、影像、荣誉五类,保管期限分永久(50年以上)、长期(16至50年)、短期(15年以下)三种。项目档案以单个项目为归档单位,于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整理归档。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程管理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原云农规〔2020〕3号文件同时废止。规定明确农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建设期一般为1—2年,应在第一次投资计划下达后5个月内开工、当年12月底前竣工、次年6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项目调整变更按投资增减幅度是否超过原批复概算总投资5%、10%划分一般与重大变更,并分别规定审批备案流程。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规定》,要求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办理资产移交,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由受益乡镇人民政府接收,跨乡镇的按行政管辖范围分别接收。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原云农规〔2020〕3号文件同时废止。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明确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规划编制、项目储备库建设、年度建设项目确定、初步设计编制审批公示、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批复等环节。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明确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谁审批、谁验收原则,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规定要求第一批建设任务当年12月底前完成竣工、次年6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省农业农村厅每年对不低于10%的当年竣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查,并按评分标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评分结果用于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分配。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招标投标规定》,适用于省内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仪器设备材料招标,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原云农规〔2020〕3号文件同时废止。规定明确招标实行建设主体责任人负责制,公开招标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人少于3个应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或以上单数且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3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七章,涵盖总则、管辖、立案调查、查封扣押、行政处罚决定、责任追究和附则,明确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立案事项,并厘清垂直管理局与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在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执法中的职责。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表示将做好政策宣贯和制度衔接,推动办法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云南省牛羊集中屠宰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牛羊集中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办法要求牛羊集中屠宰场(点)具备符合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检疫检验室及无害化处理设施等条件,由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准设置并核发集中屠宰标志牌。屠宰牛羊须经检疫合格并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场产品须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9月13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农险协调办和承保机构应对第12号台风“梅花”。通知提出高度重视、快速反应、及时理赔三项要求,依托“浙农险服务直通车”开展防灾减灾和大灾理赔,对责任明确、损失确定的案件快速理赔结案,对满足条件的案件及时预赔,帮助受灾农户尽快恢复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公布,共八章八十一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标准体系,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建立生产记录并至少保存二年,销售按规定应包装或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农产品须经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对使用国家禁用农业投入品、销售病死动物产品等行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三十倍罚款并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