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政策文件·· 2025-06-23模型评分42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模型导读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云南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本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含水生动物及军队系统实验室除外)。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应在建成后30日内向所在地州(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备案,材料齐全合规的2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备案凭证有效期五年、期满前3个月申请重新备案;已建成未备案的实验室应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
来源: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政策文件 · nync.y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