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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制度 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运行——农业农村部法规司、政策与改革司负责人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模型导读
农业农村部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试行)》,共22条,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明确设立、变更、注销三类登记及登记管理部门分工。登记证载有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期十年,电子登记证与纸质登记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变更、注销须自作出决定或获得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
推荐理由
登记办法明确设立、变更、注销三类登记的程序与材料要求,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特别法人资格提供操作依据。
来源:农民日报 · farmer.com.cn